金华催账公司成功调解巩某与钱某借贷纠纷

金华催账公司成功调解巩某与钱某借贷纠纷,同学借钱多年不还释法明理事平人和


某镇村民巩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毕业多年后,二人一直保持联系。2018年,巩某称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钱某借款3万元,期间按照银行利息付息。钱某当场转钱给巩某,并立下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二年。时隔数年,钱某多次向巩某催要欠款。巩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没有偿还。2024年1月某日,钱某向故城县三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镇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镇调委会,当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借贷纠纷。经调查核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2018年11月5日,巩某向钱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11月5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巩某向钱某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并以“目前资金短缺”和“未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为由,要求暂缓偿还钱某借款,并且拒绝支付逾期利息。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钱某不再信任巩某,巩某多番解释无济于事。调解员着重做巩某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按时偿还借款是你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将承担逾期利息等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对于“逾期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巩某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仍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钱某要求巩某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员苦口婆心反复释法明理,巩某情绪逐渐稳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解员又背对背劝说钱某换位思考,理解巩某现在生意不景气、家里老人生病住院、确实无力一次性还款的难处。考虑到巩某实际情况和困难,做好人应该做到底,好朋友不要因此事闹僵,钱某经调解作出只偿还本金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耐心劝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握手言和。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当场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巩某自愿给付钱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


2.给付时间:2024年2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元整,2024年8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元整,2025年2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元整;


3.巩某不再给付钱某逾期利息;


4.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借款人均为熟人朋友。对此类纠纷,更易通过调解方式解开“心结”,修复友情关系。这类案件往往只有借条证据,对逾期未还的没有明确合同。针对此类问题,强化法律释明和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通过组织协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运用换位疏导方式促成双方利益调和,最终不仅实现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也解开当事人“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标题:金华催账公司成功调解巩某与钱某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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